提高航空公司賠償限額 乘客最高獲賠42億越盾

by 越南財經新聞

航空公司對搭乘旅客生命、健康損害的賠償責任限額,將於10月15日起從32億越盾提高到42億越盾

越南財經新聞編譯

總理阮春福(Nguyen Xuan Phuc)剛剛簽署頒布第97/2020/ ND-CP號法令,提高航空運送人損害賠償責任限額。根據新的第97/2020/ ND-CP號法令規定,航空運送中對乘客生命、健康造成損害,每位乘客獲得的賠償責任限額將從現今的100,000個計算單位提高到128,821個計算單位; 因航空運送延遲而產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限額,也將從現今的4,150個計算單位提高到5,346個計算單位。

提高航空公司賠償限額 乘客最高獲賠42億越盾
第97/2020/ ND-CP號法令(部分) – 來源: VGP

新頒布的法規是為符合航空運送之國際公約以及於2006年通過的《越南民航法》第166條第1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此規則,計算單位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特別提款權(SDR)。 因此,以1 SDR 兌換成越盾為32,700越盾來計算,航空運送中對乘客生命、健康造成損害,每位乘客獲得的賠償責任限額將從32億越南盾增至42億越盾; 因航空運送延遲而產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限額,也將從現今的1.35億越盾增至1.74億越盾。

對於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和手提行李)運輸部分,行李遺失、短缺、損壞或延誤,航空公司對每位乘客的賠償責任限額將從現今的1,000個計算單位提高到1,288個計算單位,相當於從3,270萬越盾增加到4,200萬越盾。

新法令將於2020年10月15日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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