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環境資源部(Bộ TN-MT)所屬的土地管理總局(Tổng cục Quản lý đất đai)表示,根據2014/07/01日生效的《 2013年土地法》第5條中所規定的內容清楚紀載,外國個人不屬於使用土地的對象。因此,該局重申,現行土地法沒有關於對外國個人的土地移交、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等任何規定,故不會核發給在越南的外國個人土地使用權狀。該局同時亦表示,峴港市人委會(UBND TP.Đà Nẵng)於2019年底向總理報告時已確認,截至2019年10月,該市的相關機構從未給任何外國個人核發「土地使用權狀」。
《 2013年土地法》外國個人不屬於使用土地的對象 – 來源: 《 2013年土地法》
對於在峴港市的兩家聯營公司, Shilver Shores Hoang Dat和V.n.holiday Trading Travel And Service Company Limited,環境資源部及相關部會已在 2019年10月向總理匯報和請示,來指示峴港市人委會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