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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起生效的第38/2021/ND-CP號法令將對電子報上的廣告刊登違反規定的行為訂出相關罰則
越南財經新聞編譯
第38/2021/ND-CP號法令之3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將處以500至1,000萬越盾的罰款:
- 為國外電子報提供跨國廣告服務的越南個人、廣告公司未依規定提供的個人 / 公司名稱和地址者
- 為國外電子報提供跨國廣告服務的越南個人、廣告公司未依規定通報者
- 不透過合法登記有提供廣告服務的越南個人、廣告公司而在國外電子報刊登廣告
另第38 條最值得注意的是,有以下行為將處以 1,000至1,500 萬越盾的罰款:
- 電子報上非固定區域廣告沒有讓讀者可以主動關閉或打開的設定
- 電子報上非固定區域廣告的關閉或打開的等待時間超過1.5秒
- 在新聞和文章內容中混入廣告
第38/2021/ND-CP號法令頒布於今(2021)年03月29日,今年06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