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新頒布的議定規定,從04/01日起,土地面積2公頃(含)以上的住宅建案須保留土地面積的20%來興建社會住宅
越南財經新聞編譯
政府已頒布第49/2021/ ND-CP號議定,針對之前第100/2015/ ND-CP號議定中社會住房管理和發展相關條文作修訂和增補。
具體而言,第49/2021/ ND-CP號議定第5條規定,投資在直轄市和一級城市,土地面積2公頃(含)以上的住宅建案須保留土地面積的20%來興建社會住宅。而土地面積小於2公頃的住宅建案則無需保留土地面積的20%給社會住宅,投資人依法繳納全部面積的土地使用費用。
投資在2、3級城市,土地面積5公頃(含)以上的住宅建案須保留土地面積的20%來興建社會住宅。而土地面積小於5公頃的住宅建案則無需保留土地面積的20%給社會住宅,投資人依法繳納全部面積的土地使用費用。
新的法令(第49號決議)較之前最值得關注的修訂條文之一,是建案投資者將無法再像以前一樣以繳納現金來“規避”保留建案土地面積20%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