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不能以行政手段,使用有歧視性的保護政策來保護和扶植特定行業或企業
越南財經新聞編譯
越南國家航空公司(Vietnam Airlines-VNA)今年虧損約 20萬億越盾,現金流量赤字約為 15 -17萬億越盾。 為拯救越南航空,運輸部長已指示民航局(Cục Hàng không)製定相關拯救保護政策。可是,BASICO 律師事所律師兼越南國際仲裁中心(Trung tâm Trọng tài Quốc tế Việt Nam)仲裁員張清德(Truong Thanh Duc)律師表示,此做法不符合規定。
交通運輸部(Bộ GTVT)在近期指示民航空局研擬保護越南航空的政策,如航班分配(分配起降時段),控制國內航空運輸的成長以協助該航空公司可持續發展, 保持龍頭地位。 此保護政策律師認為合法嗎?
保護政策在某些情況下,如用來扶植剛起步且具潛力的行業發展時,或當國內企業受到來自外國企業的不公平競爭時,保護政策才有必要。 但如果是國家要為特定企業制定保護政策,如現今交通部指示民航局研擬對越南航空的保護政策,則這做法違反了許多法律,例如《競爭法》、《民航法》、《企業法》、《投資法》,且違反了越南已加入並簽署的雙邊和多邊承諾和協議。
特別是2014年《民航法》的第5條規定,“…參與民航營運的所有組織和個人應秉持公平競爭…”。 該法第53條要求交通運輸部在分配起降時段(ltakeoff / landing slot)給各航空公司時,必須做到“確保公開透明和不歧視”。
但過去幾十年來,國家已在越南航空投入大量資源,以使其能夠發展茁壯來與世界各地的航空公司競爭。 如今看見越南航空岌岌可危,難道不救?
要救,但是要合法的救。 要知道,整救企業,為企業提供協助的目的是為消費者,市場競爭,整個社會的利益做考量,而不是只為使特定企業受益而已。 同樣是為社會創造財富,創造就業機會並向國家納稅,又怎能單只協助國營企業呢,各類型企業都應該得到平等對待。
我們既然已經簽署了許多雙邊和多邊協定,就必須遵守這些國際承諾。 例如,根據《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國有企業必須在市場機制下運作,不得有反競爭行為,從而導致影響貿易和投資…所以,如果以行政手段來單對越南航空做保護和扶植就是違反國際協議的行為。